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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分会
物流企业分会
 
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跨国公司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厦投资的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利用跨国公司经营全球化的优势,宣传厦门的投资环境,以商引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厦门,设立跨国公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根据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全称:
中文: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跨国公司分会
英文: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Sub-Association ,
 Xiame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三条  分会是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外商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外商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市外商协会《章程》,在市外商协会的领导下,维护跨国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跨国公司中外各方和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更有效地发挥“服务、代表、桥梁、协调”的作用。
第五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经分会会员民主推荐,报市外商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市外商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会长应为市外商协会的领导,负责分会的工作,会长、副会长的任期由市外商协会理事会决定,不超过市外商协会本届理事会的任期。分会会长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会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  分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外商协会秘书处,市外商协会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投资方为全球500强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或我市重点外资企业,可以成为分会会员。
第八条  分会按照市外商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市外商协会会员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会员,也可以在市外商协会会员之外发展符合条件的会员,但首先必须成为市外商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分会的活动经费由市财政从招商经费中拨给,开展活动时可向市财政申请经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分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国家和厦门市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为会员和中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3、组织交流会员在中外方履行合同章程、遵纪守法、合作共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在成员单位间形成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的氛围,从而进一步提高厦门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中外合作的水平;
4、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会员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反映和转达,为会员在厦门的扩大投资并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厦投资创造更良好的投资环境;
5、举办适合会员要求的培训、讲座和研讨会,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6、帮助市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向市政府提供有关招商引资的信息,并为会员参加市政府、市外商协会和其他由社会组织的招商团组提供服务;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为会员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会员间的理解、友谊、合作与公平竞争;
8、接受政府和市外商协会委托办理的任务和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分会的市外商协会会员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外商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外商协会理事会。

 (2003年11月2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主办: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制作: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