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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7〕86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促使参保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激励和制约机制,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对参保单位前两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基础上,从2007年社保年度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现就费率浮动和数据统计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参加费率浮动调整的范围

(一)在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两个年度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加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

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两年的参保单位不参加本次费率浮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五保合一”正常缴费、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参加此次费率浮动调整。但按厦府[2005]356号文件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部分单独统计,不计入参保单位本次费率浮动统计的指标范围。

二、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为:

(一)当参保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5‰以上时,参保单位原缴费费率向上浮动120%。

(二)当参保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人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人数年均2‰以下时,参保单位原缴费费率向下浮动80%。

工伤保险费率表中的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不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原缴费费率不变。

三、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上两个年度统计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从2005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止。

(二)参保单位的参保总人数以统计期间24个月的月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参保单位达到伤残等级人数以统计期间内发生待遇理赔的、达到伤残等级的人数计算。不包含在统计期间之前历年发生的工伤伤残等级人数。

(四)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数、工伤保险费支出总额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其中工伤保险费支出总额含在统计期间内支付给参保单位的历年发生的工伤定期待遇。

四、工作分工及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各项数据的统计,拟定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的调整并形成汇总报表,并在5月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送地税机关实施。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理解和掌握费率浮动的政策和文件内容,负责做好对本辖区参保单位的解疑、说明工作。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浮动费率调整结果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上公告,并以汇总报表、光盘等形式备存。

(三)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统计情况及调整结果查询,可凭单位社保代码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www.xmldbzj.gov.cn/网上查询或12333电话查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统计情况及调整结果

 
   

主办: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制作: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